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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2019-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建综[2019]24号) 
作者:  来源: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57  发布时间:2019/4/9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9〕5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的提升,推动龙岩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市住建局制定了《开展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2019-2021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9日

开展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2019-2021年)工作方案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9〕5号),对我市质量提升行动和质量强市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为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提升,推动龙岩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结合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开展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2019-2021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在开展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两年行动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升工程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提升全市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整体水平,促进质量强市建设目标责任有效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项目,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通过合同约束等手段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职,协调处理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杜绝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造价等行为。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管控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强化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方主体加强对承接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落实闭环管理。定期开展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内控体系情况核查,从严查处降低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工程质量安全奖惩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工程科、建筑业科、城建科、设计科、法制科、市质监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加强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落实住建部关于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严肃查处。除经济处罚外,加强在资质资格、限制从业、清出本地市场等方面的处罚,并及时公开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

责任单位:工程科、建筑业科、城建科、设计科、法制科、市质监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3.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抓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企业等参建各方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办法,不断完善 “黑名单”管控范围,将质量安全履职严重不到位的各方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曝光,严格执行管控措施,积极推行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

责任单位:工程科、建筑业科、法制科、审批科、市质监站、市造价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加强设计源头控制,严格执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细化设计技术措施,推行关键工序和细部节点精细化设计。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后评估机制,开展建筑评价,收集使用者对大型公共建筑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适用性、方便性、舒适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城建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城建项目建设坚持系统思维、部门联动,通过全面摸排,将新建、改建道路中涉及的杆线迁改、地下管网、绿化、人行道等建设事宜统筹考虑,避免“马路拉链”现象。

责任单位:设计科、城建科,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2.推进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严格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强化企业内控管理,促进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引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落实打造精品工程各项要求,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强化做好各项提升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附件1、附件2),加强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标准化组织施工,实施样板引路。鼓励创建“鲁班奖”、“华东六省一市”结构工程示范奖、省、市优质工程、优良项目等精品工程,对获得奖项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规定予以信用加分,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优质优价”政策,提高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

责任单位:工程科、设计科、城建科、建筑业科、市质监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3.健全完善质量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推行企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纠责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边坡、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悬挑外架等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将企业落实内控制度、有效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列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责任单位:工程科、市质监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中的应用,在大型公共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综合体等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较高的工程中开展BIM试点应用示范,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建设专有技术和工法,以技术进步支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发展。适应市场需要改革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及时编制新技术、新工艺定额。充分运用监管信息平台,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度,全面实施远程监控大数据监管,加强对在建工地、检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时在线监测,及时发现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精准监管。深化监管大数据与差异化监管、信用评价、黑名单制度的融合,推进市场监管与诚信机制一体化建设。

责任单位:工程科、设计科、建筑业科、市质监站、市造价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体制机制,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师责任,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开展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开展预拌混凝土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和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进绿色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大力推广机制砂使用,探索推行预拌混凝土一体化施工,保障主体结构质量。提倡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后评估管理机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公开,成果运用与信用评价、黑名单管理、行政处罚措施有机结合,分别予以相应奖惩。竣工项目在约定保修期内工程结构、使用功能、给排水及电气系统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追溯施工单位责任。中心城区城建项目全面按《龙岩市城市建设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龙城建〔2017〕247号)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成果运用按有关规定进行。

责任单位:工程科、设计科、城建科、市质监站、市散新办、市政项目建设中心,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2.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和监督执法检查,推进公平公正监管,强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提升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继续推行差异化等检查方式,将在建项目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排名靠前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企业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开展延伸检查。加大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市场行为,将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及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继续抓好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实时公开,评价质量定期通报。抓好工程项目质量投诉处理,对在保修期内的竣工项目因质量原因一年内被用户在“e龙岩”、“12345”、信访办等投诉平台投诉超过5次,经核实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处理。

责任单位:工程科、建筑业科、设计科、法制科、市质监站、市造价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特别是保障日常监督抽查等专项经费,继续整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大力引进专业紧缺监管人才。强化对县级监督工作层级指导,对监督机构履行监督工作标准和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工作交流点评。加强监督队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修养,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责任单位:工程科、人教科、办公室、法制科、市质监站,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前)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动员部署质量提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提升行动的精神和工作部署传达到辖区每个企业、每个项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6月-2021年11月)

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是质量提升行动的关键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定期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对承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控,确保质量提升行动具体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各级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和辖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季度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大检查1次;每年组织辖区施工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内控体系建立健全情况自查自纠1次,并按差异化管理开展抽查;市局每季度结合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对全市各地部署落实提升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2月)

各级住建局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加强制度措施评估,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善长效机制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质量提升是一项综合性、持续性工作,历时三年左右时间,着力标本兼治,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必须稳扎稳打、持之以恒抓紧抓实。各有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行业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企业要主动融入,提高认识,健全本单位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政企联动,形成全市上下步调统一、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确保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在三年质量提升行动期间,各级住建局和有关企业要将质量提升工作任务纳入本单位年度的工作计划(要点)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要求,统筹推进,对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既要大力宣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也要及时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作用。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要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质量提升工作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局;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5日分别总结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12月25日前全面总结报送辖区开展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不足和建议。三年提升行动结束后,市住建局将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分享提升行动成果,研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提升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升施工质量的若干措施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提升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

一、总体工程质量要求

1.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针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出相应的设计控制措施。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前的自审和核对,如发现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设计时,应在会审时向设计人员提出。

3.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编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的方法、要点,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4.严格抓好原材料的进场报验,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准用证、以及其他应随产品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认真做好材料进场的复试工作,由项目试验员按规定频率严格进行,同时监理应做好见证取样工作,确保所送检材料的真实性。 

5.砌筑和装修粉刷用砂必须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11)相关指标要求,目前推广使用的机制砂应符合Ⅰ、Ⅱ类砂的标准。用于砌筑、装饰的建筑用砂应按不超过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600T时也按一检验批进行抽样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6.重要工序必须先施工样板,在质量、工艺、程序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施工,以样板带动、指导和督促各施工班组,并作为施工、监理企业自检和验收的依据。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随意甩项、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对住宅工程中弱电及智能化项目中只有预埋管道、未敷设导线及住宅工程节能分部中出阳台门不予安装的现象必须严加管控;对建设单位随意甩项、变更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8.严格执行《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对经抽查未按规定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9.在满足相关专业合格验收标准的前提下,应提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通风空调和电气安装工程的外观质量水平,外观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10.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的通知》(闽建建〔2014〕3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闽建科〔2018〕4号)要求,非住宅房屋工程应参照执行。

二、专项工程质量提升技术措施

(一)预防建筑物四个大角楼板出现斜裂缝

1.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对于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等规定的地基,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相应允许值。

2.确保勘察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加强建筑和结构设计构造措施,增强基础刚度和工程整体刚度,特别要加强建筑物四个大角和变形缝两侧楼板的抗裂结构措施,除按《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外,每层(含屋面)房屋阳角处均应加设放射状钢筋,钢筋根数、直径和长度由设计确定,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物伸缩缝。

4.按规定进行沉降观测。

(二)预防楼地面找平层或面层起砂、空鼓、开裂

1.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基层施工条件控制,清理表面浮浆、污物,提前1-2d浇水湿润并均匀涂刷结合层。

2.必须严格施工材料的选择,对水泥砂浆找平层或面层,应使用同批次的425#水泥和砂石等材料,并控制水灰比,不应采用325#水泥。

3.施工过程严格控制水泥砂浆找平层或面层厚度。

4.有分格要求的水泥砂浆楼地面应在分格处预埋分隔条。

5.水泥砂浆在抹面完成后12h左右开始养护,可采用洒水和覆盖的方法使面层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

(三)预防地下室底板、顶板、外墙、主体建筑屋面、厨房、厕浴间和阳台的渗漏

1.提高地下室工程混凝土 (包括主体建筑物内卫生间周边的混凝土翻边)的密实度和抗渗能力,控制裂缝、蜂窝、孔洞等混凝土质量缺陷。地下室后浇带混凝土应采用蓄水方式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天。

2.内墙面、楼地面应按《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第四条要求,采取以下防渗漏技术措施。

(1)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沿其内侧墙面设至距楼地面不小于2.0m处,以上至楼板底部分应设防潮层,与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满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的相关规定。

(2)排气(烟)道预留洞口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加强筋,且洞口周边必须上翻不小于120㎜高50㎜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挡水带。

(3)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楼板UPVC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

3.屋面应按《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第五条要求,采取以下防渗漏技术措施。

(1)住宅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

(2)二道及二道以上防水材料组合使用时,应考虑不同防水材料的相容性,柔性防水材料与刚性保护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3)屋面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井等部位,沿墙与屋面板垂直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反口,高出屋面构造面层的高度不低于300㎜。

(4)出屋面UPVC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

4.阳台、雨蓬均应有组织排水,雨蓬、阳台应做防水处理。

5.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全数分别在结构楼板面、防水层面及建筑层面做蓄水试验。蓄水检测按自然间进行蓄水24小时以上,水深50mm,排水并干燥后检查楼板是否有裂缝导致的水痕存在。

6.住宅工程的楼地面,在基层清理时应检查楼板是否有裂缝、渗漏,裂缝、渗漏按相关规定处理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设计单位对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出具详细的细部构造大样图(特别是地下室外墙、种植屋面的细部设计),监理人员对有防水要求的施工部位认真进行旁站,形成旁站记录,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以便问题的追述和复查。

(四)预防外墙面的渗漏

1.外墙应按《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第三条要求,采取以下防渗漏技术措施。

(1)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5)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企口高度宜为40-60mm,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应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

2.施工单位应对外墙施工构造进行深化和细化,根据立面需要划分分格缝并出具详细的细部构造大样图(特别是外墙窗与墙体的联接、窗滴水线和外墙分格缝、凸出外墙装饰板、楼板预留孔洞等的细部做法)。

3.外墙的涂料装饰抹灰面层必须设置分格缝,不同墙体材料交接处应挂抗裂钢丝网,钢丝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位于抹灰层中部。

4.外墙面抹灰应在墙体砌筑28天后方可进行,外墙体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雨淋、水冲、撞击、振动、曝晒。抹灰层若采用水泥类水硬性砂浆,抹灰完成24小时后应喷水养护不少于7天。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0mm时,在找平层中应附加一道加强钢丝网。

5.外墙的脚手架连墙件洞眼、悬挑脚手架孔洞,应用细石混凝土分层填塞密实;外剪力墙固定模板的穿墙管洞,应用发泡济从内、外墙两侧灌塞密实。

6.外墙饰面砖不得采用密缝粘贴,外墙饰面砖应采用嵌缝剂嵌缝,严禁采用水泥砂浆嵌缝。外墙饰面砖应在未拆除架体前进行拉拔试验检测,饰面砖经粘结强度检测合格后方可拆除架体。

7.外墙面的幕墙四周应封堵严密。所有胶缝必须密实不得有渗水现象。

8.窗台内侧应高于窗台外侧15mm。窗框下沿应高于窗台外侧5mm,形成立面胶缝。外侧窗台面层施工时应做不小于5%的泛水坡,上窗楣应有滴水措施。

9.铝合金门窗框边与墙体缝隙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填嵌材料并堵塞密实,同时应清除临时固定木塞等垫块。

10.门窗框外侧应预留5mm宽打胶槽口,打胶面应清理干净干燥后方可施打。

11.外墙面(含门窗)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淋水试验。

(五)预防填充墙砌体工程开裂

1.针对不同种类砌体交接不规范、混砌现象的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实施不同种类砌体交接的节点构造样板。

2.多层建筑顶层填充墙拉结筋应采用沿墙全长贯通设置;高层建筑的顶部三层填充墙拉结筋应采用沿墙全长贯通设置。

3.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21d后进行后填塞砌筑。

4.砌体与混凝土柱、墙、梁交接处及线管预埋位置均应采取抗裂措施。铺贴抗裂网部位的基底凹凸不平时,应先用水泥砂浆找平后再铺贴抗裂网。

(六)预防门厅和楼层电梯前室墙面装饰面砖空鼓、脱落

1.门厅、楼层电梯前室墙面往往使用较大尺寸规格的装饰面砖,由于这些部位的装饰面砖均为较大尺寸,用湿贴法施工,无法确保其粘贴牢固,特别是楼层电梯前室的墙面,因电梯在运行时受到震动影响,用湿贴法施工的面砖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空鼓脱落现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明确要求装饰面砖必须使用湿挂贴或干挂法施工。并出具施工详图。

2.后置埋件应按规定进行承载力检测。

(七)预防外墙隔热保温层开裂

1.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每层厚度不宜大于10mm。

2.采用专用的抗裂砂浆并辅以合理的加强网。

3.使用质量合格的聚苯板材料及胶粘剂。

4.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门窗洞口周边和外墙阳角处应用玻纤布或钢丝网包边。

(八)预防室外混凝土路面(小区内道路)起砂、开裂、下沉

1.应参照市政混凝土路面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

2.在路面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不得在路面上行走小型车辆或堆放建筑材料,混凝土路面应采取覆盖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14d。

3.路面混凝土施工时不得淋雨,当遇到突发下雨天气时应及时进行覆盖保护,并及时将雨水引到室外排水系统。

4.前期物业应加强进出车辆管理,严禁大型或超重车辆进入小区道路行走。

(九)预防给水、排水管道渗漏

1.生活给水管材应符合卫生、耐腐蚀和耐压要求。泵房内加压给水管不应采用塑料管。

2.毛胚房户内管道暗敷应标明管道的走向及位置,给水管在室内明装时,推荐管道贴梁顶板下安装,梁位处可穿梁处理,厨卫间内自上而下配水。

3.室外给水、排水刚性连接管道应设置预防不均匀沉降造成管道或接口断裂等措施。

4.埋地金属管道、金属复合管的防腐措施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5.给水管道隐蔽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做好记录。

6.排水管道隐蔽前应进行灌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7.给水管道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十)预防开关、插座安装不当问题

1.卫生间的建筑空间设计应满足开关、插座安装的安全距离要求。

2.卫生间开关宜设于门外,必须设在卫生间内的开关、插座不应设在0、1及2区内,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m。当其安装在禁区界面附近时,施工图设计应明示控制性定位尺寸。

3.洗衣机、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应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4.公共部位插座应在主体施工时预留好接线盒,如预留位置与实际使用位置不符,应重新设置一个接线盒。

附件2

市政工程提升施工质量的若干措施

一、建设程序管理

1.建设单位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含有高边坡的工程项目,其高边坡设计应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对边坡单独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3.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履约能力的管理和考核评价,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4.市政桥梁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经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监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市政桥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5.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如确需调整,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6.监督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后,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及时改正质量安全问题,消除隐患并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责令改正反馈单及时进行复核、核实,确保反馈内容的真实、有效。

二、质量管理措施

(一) 原材料、成品、构配件

要求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福建省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及设计文件等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成品、构配件进行进场验收及进场复检,并提供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进场复检试验报告。对于成品、构配件要求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验收,并对下列材料作具体的强调和要求:

1.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化学建材管材(包括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HDPE等)进场时,除了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每种规格管材都应监理见证取样复检,提供进场检验报告。

2.道路检查井盖进场验收时应检查外观质量、品种、规格、重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检查井盖均应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提供进场检验报告。

3.花岗岩板材及花岗岩路缘石等材料进场验收除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外,还应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规格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花岗岩路缘石存在缺棱掉角和洞眼的不得使用。

4.道路工程所用的透水砖和混凝土路面砖应有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强度、透水系数、耐磨性、防滑性等指标),且应取样送检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

5.预制井筒等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提供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构件上的钢筋、预埋件、孔洞及规格应符合设计和标准图的要求;现场预制的构件应提供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批及分项质量评定和有关检验报告。

6.检查井安全防护网材料和固结点材料类型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7.管廊工程、下穿通道等工程用防水材料如卷材、涂料、密封材料、刚性防水材料、卷材胶粘剂及涂料胎体增加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

8.水泥稳定粒料基层的水泥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 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不应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

9.市政工程砂浆用砂应采用洁净的中、粗砂,若使用机制砂应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及机制砂品种中选购,不得使用石粉、石屑。

10.石粉不得用于人行道透水砖铺设和管道沟槽、公共管廊(管沟)墙背及桥台背回填。

11.道路工程面层和基层混合料所用集料应采用配有反击式破碎机或圆锥式破碎机的联合筛分设备生产。

12.对于设计要求沥青混合料集料使用辉绿岩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到拌和场旁站检查,以确保沥青混合料所用集料是经检验符合要求的辉绿岩。

13. 沥青混合料填料应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施工中回收的粉尘不得用作填料。

14.在沥青中掺加的抗剥落剂应选用耐热、耐水、长期性能好的抗剥落剂。

15.水泥路面用粗集料应使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其级别不应低于Ⅰ级。用做路面和桥面混凝土的粗集料不得使用不分级的统料,应按最大公称粒径的不同采用2~4个粒径的集料进行掺配,碎石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31.5mm。

16.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和桥梁支座除了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外,还应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桥梁预应力筋锚具应从同批锚具中抽取6套锚具组成3个预应力锚具组装件进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17.市政项目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应由已启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条件的拌合厂(站)供应施工。

(二) 施工技术要求及措施

市政项目要求按相关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程、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文件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进行施工,特别对以下内容加以强调:

1.检查井砌筑应保证井内部构造部位位置及尺寸正确,井内流槽与井壁同时砌筑,圆井砌筑须圆顺;砌块须上下错缝,砌筑结构应灰浆饱满、灰缝平直,内外井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随砌随勾缝。

2.沟槽回填时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带水回填,滑落沟槽内的松土、烂泥等杂物应清理干净;回填材料须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时应在管道和检查井两侧分层对称进行且逐层夯实,不得使井室、管道产生损伤和位移,回填砂时每层回填厚度不大于200mm,每填一层灌水密实,并用插入工式振动棒振捣;污水管道回填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回填。

3.路基、沟槽回填前,建设、监理单位须检查回填施工机械及碾压机具配备是否符合回填压实要求,摊铺、碾压机具未配备时不得进行土方回填作业。

4.路基回填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筑中应做成双向横坡,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回填土每层虚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具功能确定,当采用振动压路机时虚铺厚度不得大于400mm。

5.路面范围内的检查井、雨水口井室周围应采用砂、砂砾、碎石灌砂等材料回填,回填宽度不小于400mm。

6.公共管廊(沟)侧墙边、桥涵台背0.8m~1m范围内应回填砂石、级配碎石、半刚性材料,并用小型压实设备或人工夯实。

7.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小于500mm时,应采用反开挖法施工,给排水管道宜采用C15混凝土满包进行加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0mm~800m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需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8.级配碎石基层混合料应根据进场的不同规格集料按设计级配用搅拌设备集中拌制施工,不得采用路拌法及铲车等机械现场拌制,且宜采用机械摊铺,摊铺碎石每层按虚铺厚度一次铺齐,应颗粒分布均匀,厚度一致,发生粗、细集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翻拌均匀。混合料碾压前和碾压中应适量洒水,碾压完成后应及时洒水养生。未铺筑上层前,对已成活的碎石基层应保持养护,不得开放交通。

9.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施工应集中厂拌且采用机械摊铺。水泥稳定粒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碾压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且应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碾压完成经压实度检查合格后即开始洒水养护,养护期间应采用覆盖措施养护。常温下成活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筑面层。

10.沥青混合料必须按配合比下料拌和,拌和过程中,应逐盘打印沥青、外加剂、各种矿料的用量、拌和温度等各种参数。混合料拌合温度、出厂温度、摊铺温度、碾压温度应控制在规范规定的施工温度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拌和站应每台班、每日至少向施工现场提供一份出厂检验报告,连续生产时,每2000t提供一份出厂检验报告,施工现场每日应对混合料进行见证取样试验其品质是否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当气温低于10℃时,不宜生产沥青混合料,必须生产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雨雪天气时,不得生产。

11.路面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满足弯拉强度、工作性、耐久性的技术要求,混凝土具体的坍落度、最大用水量、最大水灰比、最小单位水泥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路面施工模板高度应为混凝土板设计厚度,严禁在基层上挖槽嵌入模板。混凝土路面成活后应及时覆盖养护,气温较高时养护不宜少于14d,低温时,养护期不宜少于21d,掺粉煤灰的混凝土路面最短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d。

12.检查井井框、井座下部间隙大于30mm的应采用C30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并封闭养护且养护期间不应扰动井框、井座,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座浆处理。检查井盖须按设计标高准确放样安装,须保证井盖与路面的平顺且方形检查井盖安装应让边线与路线平行。

13.人行道铺设应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线直顺、缝宽均匀、灌缝饱满,坡向准确,伸缩缝设置符合设计要求,无反坡、积水现象。人行道用砂浆铺砌的应洒水养护不少于7d。对于无路缘石边缘部位的人行道,可采用现浇混凝土止挡法或设置条石等方式进行边界约束。

14.人行道透水砖应挂线放样密缝铺设,非整砖应大于半块砖宽度,透水砖与检查井框周边间缝隙宽度应一致,透水砖与路缘石及检查井框交接处的间隙应用1:2水泥砂浆填塞(充填透水砖高度范围),填塞砂浆前应先洒水湿润。

15.人行道上盲道必须避开树池、检查井、杆线等障碍物,提示盲道铺设及路口处无障碍形式盲道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16.桥梁预制箱梁及空心板梁芯模宜使用定型钢模,不得使用气囊或其它材料制作的芯模。

17.桥梁预应力张拉应采用智能张拉系统,张拉设备应配套校准,配套使用。孔道压浆应采用智能循环辅助压浆设备或真空压浆设备。

18.桥梁伸缩缝必须上下贯通、缝宽准确、不得堵塞,施工人行道及栏杆时,应注意与桥梁主体伸缩缝设在同一断面上有效伸缩。

19.高架桥、桥梁工程、人行地道、下穿通道、栏板、挡墙围护结构等应加强混凝土观感质量的控制:混凝土结构不应有蜂窝、孔洞、露筋、麻面等外观缺陷;混凝土表面应平整、线角直顺、棱角分明,接槎、接缝部位平顺,不得出现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影响观感质量的外形缺陷;结构变形缝应直顺、缝宽一致,填缝材料不外溢、不凹陷、不污染结构表面。

20.混凝土浇筑后洒水养护不得少于7d,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等要求及高强度混凝土,不得少于14d,当采用塑料膜覆盖养护时,应保证膜内有足够的凝结水。

21.地下通道、管廊工程等地下工程应做好防水工程的施工:结构防水混凝土须振捣密实、养护到位;变形缝、施工缝处的止水板(条)等止水设施须准确安装到位,且施工过程中注意做好防水设施的保护、不得随意弯折破坏防水材料;防水层施工时,基底处理、细部做法等应根据不同防水材料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后及时做保护层。

22.挡墙砌体应采取坐浆法砌筑,砌块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嵌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铺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等方法。

23.各分项工程施工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要求和影响观感质量的分项工程,首个施工段(检验批)应做标准试验段。试验段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施工单位对试验段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工机具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是否合理及实体结构质量、观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形成分项工程试验段评估记录),标准试验段经评估认可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三) 检查及验收

按照相关的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程、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频率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以下内容加以强调和要求:

1.基槽(坑)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检查槽底土层情况、地基承载力、基槽几何尺寸各槽底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

2.管道闭水试验使用(管护)单位应参加验收,所有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包括支管)应按规范要求做闭水试验,并将试验过程实时传至闭水试验工作微信群。

3.沟槽回填、公共管廊(管沟)墙背及桥台背回填及检查井周边回填要有影像资料并注明具体部位及该部位的具体高程、位置。

4.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分部验收时应提供按规范要求的结构层密实度、强度检测的试验报告及弯沉检测报告和结构层平整度、宽度、横坡、厚度等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级配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厚度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取芯复检。

5.道路工程的路基、沥青路面(上面层)的弯沉检测应监理见证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时,除按规范要求的每车道、每20m测1点外,凡检查井周边、公共管廊(管沟)回填范围在常规检测未覆盖至的部位必须增设检测点。

6.桥梁混凝土灌注桩须全数进行桩基完整性检测,且应采用超声波检测,由于堵管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检测的应采用钻芯法检测,不得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

7.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应按规定对混凝土结构安全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等。桥梁工程的墩台、索塔、桥跨承重结构,综合管廊工程的现浇主体结构,隧道工程洞身衬砌,人行地道现浇主体结构,污水处理厂主体结构工程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8.当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或阶段性完成,总监应及时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的规定到现场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且参加验收单位应加盖公章。

9.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应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的规定,正式施工前对锚杆(索)进行基本试验,竣工验收前对锚杆(索)进行验收试验,试验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10.桥梁钢结构焊缝质量必须按设计要求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11.桥梁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桥梁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专项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12.桥梁多跨孔径总长超过30米或单跨孔径20米及以上的,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

13.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路面(人行道)的平整度、井框与路面的高差、井盖异响、公共管廊(地下通道)是否渗漏水等使用功能及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人行道、路面、管道工程的允许偏差项目进行实测实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以保证满足道路的安全使用要求。监督站竣工监督抽查时对井盖异响作100%的行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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