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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建人【2019】5号) 作者: 来源: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51 发布时间:2019/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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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建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建筑函〔2019〕11号)。为做好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龙岩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龙岩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和目标。 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分三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自行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形成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4月2日前报市住建局,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龙岩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本行业系统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4月2日前报送市住建局汇总。 (二)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4月至8月底) 市建设培训中心负责整理全市建设类执业资格的注册信息,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信息,全面排查“挂证”行为。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在个人和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类别由市建设培训中心每月将比对结果交由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各市级主管部门将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比对结果转发至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等部门落实具体情况,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通过核查人事档案、社保、劳动关系等信息对本辖区内的“挂证”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实的,将处理意见随同“挂证”核查材料一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等部门总结本地区本行业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2日前报市住建局,并抄送市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汇总形成行业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9年4月起,每月1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主管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1)报市住建局,并抄送市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因查处“挂证”行为,注销注册人员影响到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要求的,资质发证机关应撤回该企业资质证书。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整治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要求进行。 (三)第三阶段指导监督阶段(2019年4月至11月底) 市住建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由各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承担起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资格事项监管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推进并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于2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和联络方式表(见附件2)报市相关主管部门。 (二)坚持源头治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等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见附件3)。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等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刘昇 电话:0597-2322956 传真:0597-232546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卢羽晰 电话:0597-3293313 传真:0597-3293300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林果丰 电话:0597-2294030 传真:0597-2290143 市水利局联系人:郑春生 电话:0597-2323537 传真:0597-2337711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张锦彪 电话:0597-5317099 传真:0597-2289955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2.《设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举报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 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申报时间:
附件2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申报时间:
附件3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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