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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龙建筑〔2019〕1号) 
作者:  来源:   浏览:56  发布时间:2019/1/8

各县(市、区)及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龙建筑[2018]29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支付协议。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应在开设专户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印鉴卡片等材料复印件)。

  三、所有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事宜,并按时足额将剩余工程款中的人工款(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四、申请开设工资专户不得要求已持有银行卡的农民工重新办卡。

  五、工资专户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记录信用监管行为记录等惩戒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二)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如《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龙建筑[2018]29号)与本通知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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